关于闵熙珍渎职案,警方“无嫌疑”决定书的核心内容整理

原文: 关于闵熙珍渎职案,警方“无嫌疑”决定书的核心内容整理 – Kpann

这份文件是警方对HYBE指控闵熙珍代表(ADOR公司CEO)涉嫌业务渎职一案进行调查后,做出不移交起诉(即“无嫌疑”)决定的正式文件。

核心内容是,警方认定闵熙珍代表的KakaoTalk对话内容并非策划“夺取经营权”,而是在 “股东间合同任期结束后” 行使合法权利(如卖权)的设想。


文件内容详细分析

1. 对“EXIT”(退出)一词的解释:

  • HYBE的主张: HYBE在其监察报告中声称,闵熙珍对话中提到的“EXIT”是意图“夺取经营权”的暗号。
  • 警方的判断: 警方通过调查认定,此处的“EXIT”并非HYBE所说的“夺取经营权”,而是探讨一种合法的退出策略。

2. 合法退出的前提条件:

  • 警方在决定书中明确指出,闵熙珍的对话是基于以下两个前提的设想
    1. 完成5年合同任期: 首先要正常履行完股东间合同中规定的代表理事5年任期。
    2. 行使卖权(Put Option): 在任期结束后,行使合同赋予她的权利——将自己持有的ADOR股份卖回给HYBE。

3. 警方的最终判断:

  • 即使对话中流露出“想摆脱HYBE控制”的意图,但其实施方式是在合同期满后通过合法途径(行使卖权)来实现。
  • 这些讨论并非在任期内非法夺取公司控制权的具体行动或阴谋,而是对未来可能性的探讨。
  • 因此,警方认为这不构成业务渎职罪的实行或预备阴谋。

结论

总而言之,这份文件明确指出,警方认为闵熙珍的行为是在现有合同框架内,探讨合同期满后的未来可能性,这与HYBE所指控的 “在任期内非法夺取经营权” 的性质完全不同。这也是警方最终做出“无嫌疑”不移交起诉决定的关键依据。

出处:

关于“引入外部投资者”的假设性对话分析

这份文件展示了闵熙珍代表与ADOR副代表L某(被称为VP)之间的一段对话。

1. 副代表L某提出的“假设性方案”:

  • L某提出了一个假设:如果母公司HYBE因讨厌ADOR而打算“EXIT”(此处指打压或出售),那么ADOR可以设想一种方法来反制。
  • 这个方法是:在 “征得母公司HYBE同意” 的前提下,引入外部投资者,或者通过IPO(公司上市),来让HYBE无法轻易干涉ADOR的经营。
  • 关键点: 整个方案都建立在 “假设”“获得HYBE同意” 这两个前提之上。

2. 闵熙珍代表的反应——“断然回绝”:

  • 对于L某的这些设想,闵熙珍代表并没有同意或参与策划,而是给出了否定的反应。
  • 第一次回绝: 她回复道:“谢谢你,替我想了这么多”,警方将此解读为对该提议的 “断然回绝”。这是一种委婉的拒绝,表示对方的想法不切实际。
  • 第二次回绝: 当谈到确保友好股份(拉拢其他股东)时,闵熙珍再次 “断然回绝”,反问道:“你以为(HYBE)会放着不管吗?”,指出了这个想法的根本不可能性。

3. 主播/警方的结论:

  • 主播强调,L某的整个计划都明确提到了需要 “获得母公司的同意”
  • 既然是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,这就不可能构成非法的业务渎职(背信)、贪污或是不正当接触(Tampering)。
  • 更重要的是,闵熙珍代表本人对这些不切实际的提议明确表示了拒绝和否定
  • 因此,警方认定这并非犯罪预谋或实行,不构成业务渎职罪。